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醫藥深度介入、全程參與救治患者,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發揮了重要作用。3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安徽省中醫藥條例》,條例共9章69條,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每年九月的第二周為中醫藥宣傳周
新的《條例》明確政府及部門職責,完善中醫藥管理體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係、服務體係和保障體係,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全麵發展,發揮中醫藥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事業融入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在中醫藥標準體係建設和質量管理、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健康服務、文化傳播以及中藥材基地建設方麵開展合作,實現中醫藥服務資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聯互通。
《條例》規定,每年九月的第二周為本省中醫藥宣傳周。
每個市、縣至少辦一所獨立公立中醫醫院
《條例》結合中醫藥特點,發展中醫藥服務。其中,要加強中醫醫療機構和服務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衛生健康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為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每個市、縣人民政府至少舉辦一所獨立的公立中醫醫院,同時對中醫科室、中醫醫師、中醫病床等作出規定。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縣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中醫床位占標準床位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配備中醫類別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社會力量舉辦中醫診所不作布局限製
《條例》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以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登記經營範圍應當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規範表述。
發展中醫診所、門診部和特色專科醫院,鼓勵連鎖經營。對社會力量舉辦隻提供中醫藥服務的中醫診所、門診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不作布局限製。支持有資質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診所、門診部。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各類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鼓勵公立中醫醫療機構以品牌、技術、人才資源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多種所有製性質的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
中醫藥機構和人員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係
《條例》明確,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保健中的作用。特別是在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醫藥深度介入、全程參與救治患者,取得了顯著效果,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據此強化了相關內容。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中醫藥參與應急網絡和應急救治工作協調機製,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機構和人員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係,加強中醫藥機構傳染病防治和應急能力建設。發揮中醫藥在基層公共衛生服務中的作用。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與控製中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推廣有效方劑和特色技術。
《條例》明確,實施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強化中醫藥在疾病預防與控製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中推廣中醫治未病技術方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治未病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鼓勵家庭醫生提供中醫治未病簽約服務。
普及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方法,倡導和推廣體現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依法開展珍貴、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繁育及研究
《條例》明確,完善中藥管理製度,促進中藥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製定中藥材保護和發展規劃、中藥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中藥資源動態監測和定期普查,支持皖產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建立健全藥用野生動植物保護製度,建立藥用植物園和中藥材種質資源庫。支持依法開展珍貴、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繁育及其相關研究活動。
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生態化種植養殖,支持野生撫育、仿生栽培,嚴格管理農藥、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支持中藥材良種繁育,提高中藥材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皖產道地、特色中藥材品種選育以及產地保護,扶持產業示範基地建設;支持皖產道地、特色中藥材開發與利用。
鼓勵采取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等措施保護皖產道地中藥材,培育皖產道地中藥材知名品牌。
加快搶救發掘中醫藥古籍文獻、民間技術及秘方驗方
《條例》明確,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包括完善學曆教育,支持中醫藥院校開展具有中醫藥特色的自主招生;鼓勵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優秀中醫醫師帶徒授業;發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加強基層中醫藥人才和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加強中醫藥科學研究,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研評價標準和體係,完善中醫藥創新的激勵政策,促進中醫藥科研成果轉化;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支持建立中醫藥科研機構、臨床研究基地、技術創新中心、重點研究室和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台。
《條例》明確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承與傳播,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加快搶救發掘中醫藥古籍文獻、民間技術及秘方驗方、中藥鑒定和炮製等技術;建設中醫藥博物館、文化館和宣傳教育基地,推動中醫藥知識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將中醫藥基礎知識納入中小學相關課程,普及中醫藥知識。
此外,《條例》還對有關方麵不依法履行職責、擅自從事中醫醫療執業活動、生產銷售假劣中藥、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